全市植物油生產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食用植物油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4月至12月,在全市開展食用植物油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整治聚焦植物油生產、經營、運輸、存儲、使用環節中存在的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注、交付裝卸運輸不規范、無證生產經營以及生產過程把控不嚴等問題。
在此,我們提醒告誡全市植物油生產經營者: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用植物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配齊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完善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二、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和檢驗報告等,做到貨票相符、票賬一致。不得采購非食用油以及“地溝油”、“泔水油”、“煎炸老油”等回收油。
三、加強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持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設備設施清潔;嚴格生產關鍵點控制,發現原料異常的,要立即停止生產;落實出廠檢驗制度,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煎炸用油定期檢測,及時更換。
四、健全完善追溯記錄。要如實記錄生產銷售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數量、銷貨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健全完整的產品追溯記錄,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五、切實保證食用植物油質量。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以低價植物油冒充高價植物油、浸出工藝冒充壓榨工藝、將過期食用植物油精煉后冒充新油;不得添加香精香料(如乙基麥芽酚等)、色素或添加非食用物質;不得虛假標注植物調和油成分比例、生產日期、虛假宣傳等。小作坊不得分裝、受委托生產植物油,不得生產調和油。
告誡提醒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請全市植物油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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