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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布2025年第二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2025-06-06 11:20:14浙江生態環境閱讀量:1061 我要評論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5年度第二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等領域,在部門聯動、非現場監管新技術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案例一
 
  寧波市寧海縣某家具企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案例特點
 
  該案例為依托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臺實施數字化非現場巡查,并利用無人機巡查和PID檢測技術精準發現寧波市某家具企業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11月25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在日常非現場巡查中發現,某家具企業在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臺(即碳小寶平臺)中顯示為紅碼,提示有活性炭異常使用。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處置,通過PID快速檢測,鎖定該企業廠外西側有揮發性有機物;通過無人機巡查迅速明確該企業廠房結構并鎖定活性炭裝置位置。根據PID檢測和無人機巡查結果,執法人員直奔該企業活性炭裝置位置,發現該企業配套的活性炭裝置中的風機未在運行,正在使用的溶劑型涂料VOCs質量比高達57%。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0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一)開展非現場監管,豐富監管手段。傳統的監管模式往往存在時空限制,而依托“碳小寶”等數字化非現場監管系統,可構建針對活性炭使用企業的智能監管體系,及時篩查疑似環境違法線索,為案件精準溯源取證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
 
  (二)探索新裝備執法,提升檢查效能。傳統的執法模式往往存在效率限制,依托無人機、PID等新裝備、新技術,能夠迅速掌握企業廠房結構、污染物防治設施的位置、對外界環境的影響程度等信息,提升高效精準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能力,為案件快速查辦提供技術支撐。
 
  (三)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轉型。本案例暴露了部分家具企業,存在環保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到位、行業整治要求執行不夠有力等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將強化碳小寶等平臺的非現場巡查,對紅碼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倒逼VOCs源頭替代等整治工作,不斷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行業綠色轉型。
 
  案例二
 
  溫州市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依據《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查處的一起第三方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14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市級交叉執法檢查,根據建設項目自主驗收效果評估專家書面評審提供的問題線索,交叉檢查組會同泰順分局對溫州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稱業主單位)及為該公司提供環境保護驗收檢測的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驗收檢測機構)同步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組調閱驗收檢測相關文件和視頻資料,并對業主單位負責人、驗收檢測機構主管人員、現場采樣人員等開展調查詢問。根據檢測報告,該驗收檢測機構于2024年1月16日-22日連續7天對業主單位的9套設備開展驗收檢測,但其僅能提供個別時段的采樣視頻,且無法提供其中5套設備廢氣進出口的采樣視頻和佐證材料,而出具的驗收監測報告顯示該5套設備檢測結果均為合格,檢測結果可信度失真。
 
  處理結果
 
  該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提供檢測監測服務,應當在樣品采集環節使用專用識別標識,并以錄像形式記錄樣品采集、檢驗分析過程的服務活動。”和《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2025年2月14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公司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同時,對相關負責人處人民幣0.5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是全國首個針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創新性規定檢測機構必須以錄像形式記錄樣品采集、檢驗分析過程,錄像保存時限不少于十年,以制度設計壓縮造假空間,倒逼檢測機構建立全流程質控體系、杜絕“紙面檢測”,從源頭破解“數據造假隱蔽化、取證難”的監管困境,為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構筑法治屏障。本案中,執法人員以《溫州市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管理條例》為指引,根據建設項目自主驗收效果評估專家書面評查提供的問題線索,針對檢測周期、檢測成本、樣品保存等疑點開展調查,精準查處檢測機構未按規定記錄樣品采集過程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示范。
 
  案例三
 
  湖州市南潯區某機動車檢測機構在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以問題車輛為線索追溯源頭,發現制作、銷售OBD作弊器犯罪團伙,進而追蹤、查實機動車檢測機構利用替代檢查、插拔OBD檢測儀等作弊手段在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8月,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與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在聯勤執法時發現,南潯轄區內有問題大貨車利用OBD作弊器通過車輛檢測。發現問題線索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高度重視,立即抽調精干執法力量組成專案組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徐某通過自購配件制作OBD作弊器,并伙同犯罪嫌疑人謝某、楊某,通過淘寶店鋪及微信等渠道,以每臺988-13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至全國各地,并提供后續檢測作假的相應技術指導和軟件支撐。截至案發時,發往全國各地快遞記錄2000余單,涉案金額130萬元。通過線索排摸,還追蹤到本地某機動車檢測機構也購買了相關作弊設備。
 
  經查,該檢測機構自2022年運營至今,利用多種方式,確保與該機構有利益關系的車輛通過檢測,并以此為賣點吸引代辦、修理廠、保險公司到該機構進行車輛檢測,謀取非法利益。針對小型汽車,該機構對2號、3號檢測線進行改造,使得2號線和3號線地下管道相通。利用管道相通的2條檢測線同時檢測尾氣合格車輛和尾氣不合格車輛,通過替氣檢驗來確保不合格車輛通過尾氣檢測。針對柴油貨車,引車員在車輛上線檢查時,通過輕踩油門等不符合技術規范的方式操作,放寬檢測標準,確保不合格車輛通過檢測。此外,該機構還通過插拔OBD檢測儀,使車輛通過OBD檢測環節。
 
  處理結果
 
  該檢測機構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該檢測機構利用替代檢查、插拔OBD檢測儀作弊等手段在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徐某等人制作作弊裝置行為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第一時間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進一步立案偵查,目前已抓捕涉案人員10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7人,現場查獲尚未出售的OBD作弊器22套,電子線路板等元器件100余件。
 
  典型意義
 
  本案中機動車檢驗作弊的手段從單一的檢驗設備作假衍生到了檢測線改良,放寬檢測要求等多種形式,問題情形重、影響范圍廣、社會危害深,此案件的成功辦理,主要有以下三點啟示:一是深挖線索,全鏈打擊。湖州市通過OBD作弊器銷售線索“順藤摸瓜”發現了機動車檢驗機構的違法犯罪行為,實現了機動車檢驗弄虛作假領域的全鏈條打擊。二是聯勤聯動,掌握先機。充分發揮生態聯勤共治優勢,公安部門利用偵查手段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資金往來、信息交流等資料,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犯罪嫌疑對象的全過程機動車檢測數據和存在問題分析,共同發力,精準查獲了該機動車檢測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三是重點整治,嚴厲打擊。湖州市南潯區始終保持對機動車檢測機構弄虛作假“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截至目前已對全區6家機動車檢驗機構立案查處12起,罰款83.76萬元,起到了強大震懾作用,有力推動行業有序發展。
 
  案例四
 
  嘉興市秀洲區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執法人員根據跨省問題線索查處的一起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24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執法人員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移交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問題線索,對嘉興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單位主要從事新藥研發技術服務,現場調取相關購買記錄和采購協議發現,該單位2022年6月以來,從上海和安徽購買了3瓶(標量共20g)異丙基肼鹽酸鹽,并由該單位化學部有機合成研究員領取。根據該研究員實驗記錄顯示,2023年3月7日,其提取1瓶中1g異丙基肼鹽酸鹽用于實驗。現場檢查時,該單位實驗室試劑柜內留存1瓶異丙基肼鹽酸鹽(標量5g),瓶內剩余有白色晶體狀粉,該實驗室試劑入庫登記本僅記錄了7月18日(無年份記錄)登記入庫標量5g的異丙基肼鹽酸鹽,但無具體實際入庫重量記錄。
 
  經進一步調查,該單位對其購買的另外2瓶異丙基肼鹽酸鹽未作登記記錄、無法說明去向、無法提供使用記錄、也無法提供實物。秀洲分局對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后確定,異丙基肼鹽酸鹽(CAS號16726-41-3)尚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屬于新化學物質。該單位存在未如實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的行為。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時間、數量、用途,以及落實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等情況”的規定。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六)未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記錄制度的,或者未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或者保存相關資料的”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1月對該單位處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是依托跨省線索聯動執法。打破地域限制,實現信息共享與協作,構建嚴密監管網絡,為新化學物質跨區域監管提供范例。二是抓住關鍵細節精準排查。通過細致核查企業原料采購及使用資料,突破表面合規假象,精準鎖定未如實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的違法行為,為同類案件查處提供經驗。三是借助專業技術實現精準判定。借助生態環境部專業技術中心支持,突破新化學物質專業性強、隱蔽性高的執法難點,確保判定科學準確,提升執法技術水平。
 
  案例五
 
  紹興市諸暨市某運輸公司擅自閑置柴油貨車車載氮氧化物傳感器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移動源專項整治中查處的一起柴油車閑置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12月27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按照全市移動源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對諸暨市某建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廠內有一輛諸暨市某運輸公司所有的重型柴油貨車正在等待裝載貨物,執法人員上前詢問車輛排氣控制系統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但司機卻言語模糊、無法說明。執法人員隨即要求車輛靠邊開展檢查,在對底盤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車載氮氧化物傳感器完全拔出,導致尾氣凈化裝置(SCR系統)因無法獲取氮氧化物濃度信息而不能正常運行。經執法人員現場普法宣講、釋法教育,該司機承認了相關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
 
  該運輸公司所屬車輛未按照規定配置、使用機動車車載排放系統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數據”的規定,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罰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五千元。
 
  典型意義
 
  目前,機動車等移動源污染已成為我國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而在道路上行駛時多處于低速、中速狀態的重型柴油貨車更是移動源污染的重中之重。柴油貨車氮氧化物傳感器是OBD系統的核心監測部件,其閑置將導致無法實時監測柴油貨車發動機運行狀態,進而導致尾氣超標排放。本案的查處彰顯生態環境部門對移動源污染的精準打擊力度,為查處類似隱蔽性違法行為提供執法范本。同時,也警示運輸企業及車主要嚴格遵守污染控制設備使用規范,自覺杜絕破壞、改裝、損毀OBD等相關違法活動,杜絕“帶病上路”,切實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
 
  案例六
 
  金華市永康市鄭某明等4人涉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件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社會舉報發現并查處的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5年1月3日,接到群眾舉報“永康市象珠鎮木渠村東北角疑似有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傾倒”的案件線索后,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簡稱“永康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發現,該傾倒點位于永康市黃墳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在該區域附近裝有視頻監控和飲用水源保護提示牌,并利用自動播放喇叭提醒過往車輛和人員禁止隨意傾倒固體廢物;傾倒現場,大量沾染或裝有油漆涂料的廢油漆桶被隨意丟棄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裸露土地上。執法人員立即組織對傾倒的廢物進行收集清運,共清理出廢油漆桶及內容物620kg,經認定,該點位傾倒的廢油漆桶及內容物均為危險廢物。
 
  永康分局將相關案件信息通報公安機關,并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通過調取傾倒點周邊監控視頻,調查組很快鎖定了嫌疑車輛,最終溯源查實鄭某明等4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一項,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2025年3月12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將本案移送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20日對相關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目前已對3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是生態環境治理的“高壓線”。此案充分發揮社會群眾力量發現案件線索,快速查處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調查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協作暢通,迅速啟動“線索共享、聯合取證、高效查處”的行刑銜接機制,通過調閱視頻監控,精準鎖定傾倒危廢車輛和嫌疑人,實現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無縫對接。本案的成功查處,是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也有助于提高全社會對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彰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的堅定信心。
 
  來源 |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
 
  原標題:浙江省發布2025年第二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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