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資源日益緊張、綠色轉型迫在眉睫的背景下,塑料的再生循環利用成為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環節。我國是資源型國家,廢塑料回收和再生塑料利用既是緩解資源壓力的重要路徑,更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支撐。
《塑料 再生塑料 第4部分:聚烯烴混合物材料》國家標準的制定,正是順應我國聚乙烯(PE)、聚丙烯(PP)混合塑料回收現狀,填補相關標準空白,系統規范再生聚烯烴混合物的命名、技術要求與檢測方法,為推動再生塑料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依據與制度保障。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2024年第三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中,11項再生塑料國家標準,入選國務院督辦國標計劃清單!其中,再生塑料質量標準有3項:
《標準名稱:塑料 再生塑料 第4部分:聚烯烴混合物材料》(標準計劃號:20241693-T-606)
《標準名稱:塑料 再生塑料 第12部分: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材料》(標準計劃號:20241694-T-606)
《標準名稱:塑料 再生塑料 第13部分:聚苯醚(PPE)材料》(標準計劃號:20241698-T-606)
今天,我們先來看看再生塑料質量標準的第4部分,再生聚烯烴混合物材料的評價技術要求。(該標準預審查時間為2025年5月,以下內容為征求意見稿)
標準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聚烯烴(PO)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分類與命名、要求,描述了PO再生塑料的試驗方法,規定了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隨行文件、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文件適用于以廢棄的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聚烯烴塑料為原料,經分類、篩選、粉碎、熔融擠出造粒等工藝制成的顆粒狀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PO(REC))。
本文件不適用于來自醫療廢物、農藥包裝等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聚烯烴(PO)混合物再生塑料。
術語和定義
GB/T 40006.1—2021、GB/T 2035、GB/T 30102和GB/T 450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分類與命名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命名和分類按GB/T40006.1—2021的規定進行。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特征性能為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和密度,其字符代號規定見GB/T39360.1—2020的3.5.2和3.5.3。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聚丙烯(PP)和聚乙烯(PE)比例可在GB/T40006.1—2021中4.1命名字符組5附加信息中給出,其字母代碼應符合GB/T39690.1—2020的3.2規定。
示例:來源于生活日常用品(3)的聚烯烴(PO)混合物再生塑料,含85%的PE(REC),藍色(B2),圓柱狀(C),不含填料,用于注塑成型(M),MFR(230/2.16)為1.2g/10min(020),密度為952kg/m3(95);命名為:

要求
4.1 一般要求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無雜質,無油污。顆粒大小應均勻,無明顯色差。
4.2 主體材料定性
4.2.1紅外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主體材料應為聚乙烯和聚丙烯。采用紅外光譜法進行主體材料定性,聚乙烯典型的紅外光譜圖見GB/T40006.2-2021附錄A,聚丙烯典型的紅外光譜圖見GB/T40006.3-2021附錄A。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紅外光譜圖中應有GB/T40006.2-2021附錄A中聚乙烯和GB/T40006.3-2021附錄A中聚丙烯的特征吸收峰。
4.2.2熔融溫度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熔融溫度Tpm范圍102℃~169℃。注:聚乙烯熔融溫度Tpm范圍一般在102℃~136℃。聚丙烯熔融溫度Tpm范圍一般在126℃~169℃。
4.2.3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中PE/PP比例
需要時,可按GB/T39690.2—2020附錄A測定PP和PE比例。
4.3 氣味等級
應符合GB/T40006.1—2021中5.3的要求。
4.4 限用物質含量
應符合GB/T40006.1—2021中5.4的要求。
4.5 放射性物質
應符合GB/T40006.1—2021中5.5的要求。
4.6 性狀及性能要求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性狀及性能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注: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見附錄A。

試驗方法
5.1 試驗結果的判定
試驗結果采用修約值比較法,應按GB/T8170規定進行。
5.2 一般檢查
目測。
5.3 試樣制備
5.3.1注塑試樣的制備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宜采用注塑試樣。注塑制備試樣見GB/T2546.2-2022中4.3的規定。
按GB/T17037.1-2019制備試樣,試樣形狀符合GB/T37426規定的拉伸試樣A1型和長條形試樣B1型(80mm×10mm×4mm)。
5.3.2壓塑試片的制備
當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MFR(190℃、2.16kg)小于1.0g/10min或有要求時,可采用壓塑方法制備試樣。壓塑試片的制備見GB/T1845.2-2021中4.4的規定。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使用沖切或機加工的方法從厚度為4mm壓塑試片上制備符合GB/T37426規定的拉伸試樣A2型和長條形試樣B3型(80mm×10mm×4mm)。
5.4 試樣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5.4.1試樣的狀態調節
除非試驗方法另有規定,未填充的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試樣的狀態調節應按GB/T2918的規定進行。狀態調節的條件為溫度23℃±2℃,時間至少40h,不超過96h。填充的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材料試樣還應附加相對濕度50%±10%的要求。
5.4.2試驗的標準環境
除非試驗方法另有規定,所有試驗都應在GB/T2918規定的標準試驗環境下進行,溫度23℃±2℃,相對濕度50%±10%。
5.5主體材料定性
5.5.1紅外光譜
按GB/T40006.1—2021中附錄B規定的紅外光譜法進行主體材料定性。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薄膜壓制的溫度210℃,推薦壓膜厚度為20μm~40μm。
對壓制的薄膜樣品進行全波段紅外光譜掃描,分辨率4cm-1,掃描次數至少32次。
5.5.2熔融溫度
按GB/T19466.3規定進行。氮氣流量50mL/min,升/降溫速度10℃/min,取第2次加熱掃描DSC曲線上的峰值溫度Tpm為熔融溫度。
5.6 氣味等級
按GB/T40006.1—2021中6.1規定進行。
5.7 限用物質含量
按GB/T40006.1—2021中6.2規定進行。
5.8 放射性物質檢測
按GB/T40006.1—2021中6.3規定進行。
5.9 顆粒外觀
按SH/T1541.1規定進行。
5.10 灰分
按GB/T9345.1規定進行,采用直接灼燒法,灼燒溫度600℃±25℃。
5.11 密度和密度偏差
密度試樣取自注塑試樣或模塑試樣,按GB/T1033.1測試,仲裁方法為浸漬法。
密度偏差為測試值與標稱值之差。
5.12 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和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變異系數
5.12.1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
按GB/T3682.1中的規定進行,優選溫度230℃,負荷2.16kg。如MFR大于75g/10min或需要時,可從表2中選擇合適條件測試。

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報告平均值MFR,作為該樣品的熔體質量流動速率。按公式(1)計算MFR的標準偏差????????:

5.12.2 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變異系數
按公式(2)計算MFR變異系數C.VMFR:

5.13 拉伸強度
注塑試樣為按6.3.1制備的A1型試樣。
壓塑試樣為按6.3.2制備的A2型試樣。
試樣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按6.4規定進行。
測試按GB/T1040.2規定進行,試驗速度50mm/min。
5.14 彎曲彈性模量
注塑試樣為按5.3.1制備的B1型80mm×10mm×4mm長條試樣。
壓塑試樣為按5.3.2制備的B3型80mm×10mm×4mm長條試樣。
試樣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按5.4規定進行。
測試按GB/T9341規定進行。試驗速度2mm/min。
5.15 簡支梁缺口沖擊強度
注塑試樣為按5.3.1規定制備的B1型80mm×10mm×4mm長條試樣。
壓塑試樣為按5.3.2規定制備的B3型80mm×10mm×4mm長條試樣。
試樣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按5.4規定進行。
測試按GB/T1043.1規定進行,推薦使用機加工缺口,樣條應在注塑后1h~4h內加工缺口,缺口類型為A型。
5.16 氧化誘導時間(OIT)
按GB/T19466.6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200℃,試驗容器為鋁皿,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報告平均值。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和檢驗項目
6.1.1檢驗分類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產品的檢驗可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1.2檢驗項目
6.1.2.1出廠檢驗項目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出廠檢驗至少應包括:
a)顆粒外觀;
b)灰分;
c)密度;
d)熔體質量流動速率;
e)拉伸強度;
f)氣味。
6.1.2.2型式檢驗項目
第5章中所有的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
當有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b)正式生產后,若原材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裝置檢修,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首次進口產品或連續生產12個月時;
f)其他需要進行型式檢驗的情況。
6.2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案
6.2.1組批規則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由同一生產線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藝所生產的同一牌號的產品組批,生產廠也可按一定生產周期或儲存料倉為一批對產品進行組批。
產品以批為單位進行檢驗和驗收。
注1:批可以有申報批、生產批、檢驗批等。
注2:進口再生塑料一般以申報的“產品批號”組批,同一批號為一批,或按其他規定的方法組批。
6.2.2抽樣方案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可以在料倉的取樣口抽樣,也可以根據生產周期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抽樣方案。
包裝后產品的取樣應按GB/T2547規定進行。
6.3 判定規則和復驗規則
6.3.1判定規則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按本文件第6章的規定進行試驗,檢驗檢測結果應符合本文件第5章的要求。
6.3.2復驗規則
檢驗結果若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時,重新加倍取樣作為復驗樣品,對該項目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作為該批產品的質量判定依據。
標識和標志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標識和標志按GB/T45090的規定。外包裝袋上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內容可包括:商標、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廠地址、標準號、產品名稱、牌號、批號(含生產日期)和凈含量等。應在明顯處標志:“再生塑料”或“REC”字樣。
產品出廠時,每批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注明產品名稱、牌號、批號、執行標準,并蓋有質檢專用章。
包裝、運輸及貯存
8.1 包裝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可用重包裝袋、聚丙烯復合編織袋或其他包裝形式。包裝材料應保證在運輸、碼放、貯存時不污染和漏料。
每袋產品凈含量可為25kg或其他。
8.2 運輸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為非危險品。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不應使用鐵鉤等銳利工具,不應拋擲。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并備有廂棚或苫布。運輸時不應與沙土、碎金屬、煤炭及玻璃等混裝,不應與有毒及腐蝕性或易燃物混裝;不應暴曬或雨淋。
8.3 貯存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應貯存在通風、干燥、清潔并保持有良好消防設施的倉庫內。貯存時,應遠離熱源,并防止陽光直接照射,不應在露天堆放。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應有貯存期的規定,一般從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附錄A(資料性)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見表A.1。
表A.1 聚烯烴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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