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總則
條為保障印刷業的健康發展,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排版、制版、印刷、裝訂、鑄字、復印、影印、油印、謄寫、打印等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商戶(以下統稱印刷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禁止印刷內容反動、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色情淫穢和假冒商標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設立印刷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企業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具有與登記的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安全保衛、生產管理、技術質量及有關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辦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
(二)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印刷許可證";
(三)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從事商標、稅務發票、包裝裝璜、國家秘密載體、地圖等印刷業務的,須經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輕工、保密、測繪等部門審查同意,發給許可證;
(五)持本款一至四項規定的證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在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開辦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和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未經審批、核準登記注冊的,不準從事印刷業務。
第七條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歇業、轉業、合并、分立或遷移,須向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八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印刷廠,應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輕工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備案。未經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營業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性印刷業務。需對外經營的,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印刷企業必須建立承印、登記、制作、檢驗、監印、監銷、保管、取貨各項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須*專人登記。對單位委印的,應登記委印單位名稱、地址、經手人身份證和印刷內容及數量;承印個人印刷品,應登記委印人身份證、地址、印刷內容和數量。對按規定需批準的,還須登記批準印刷函件的名稱、編號。
印刷品的登記簿(冊),應按年、月裝訂,保管三年后,經縣(市、特區、區)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可予銷毀。
條為保障印刷業的健康發展,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排版、制版、印刷、裝訂、鑄字、復印、影印、油印、謄寫、打印等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商戶(以下統稱印刷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禁止印刷內容反動、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色情淫穢和假冒商標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設立印刷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企業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具有與登記的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安全保衛、生產管理、技術質量及有關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辦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
(二)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印刷許可證";
(三)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從事商標、稅務發票、包裝裝璜、國家秘密載體、地圖等印刷業務的,須經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輕工、保密、測繪等部門審查同意,發給許可證;
(五)持本款一至四項規定的證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在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開辦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和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未經審批、核準登記注冊的,不準從事印刷業務。
第七條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歇業、轉業、合并、分立或遷移,須向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八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印刷廠,應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輕工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備案。未經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營業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性印刷業務。需對外經營的,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印刷企業必須建立承印、登記、制作、檢驗、監印、監銷、保管、取貨各項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須*專人登記。對單位委印的,應登記委印單位名稱、地址、經手人身份證和印刷內容及數量;承印個人印刷品,應登記委印人身份證、地址、印刷內容和數量。對按規定需批準的,還須登記批準印刷函件的名稱、編號。
印刷品的登記簿(冊),應按年、月裝訂,保管三年后,經縣(市、特區、區)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可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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