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電高*昨日公布《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定。公眾可在6月1日前,通過高*網等方式發表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進行主動審查的,一般不作為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如果主動采取相關技術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發生的,則可作為不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如果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侵權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明知或者應知。
根據征求意見稿,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進行主動審查的,一般不作為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如果主動采取相關技術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發生的,則可作為不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如果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侵權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明知或者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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